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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宋英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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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三章 设省置府(2/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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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上增加原城管队维持城市秩序的职责,而原各军、州衙门直属警察经过优胜劣汰,能够留下来的均会被划入各府及各省相应执法机构;城管队则予以撤消,其成员经过优胜劣汰,能够留下来的人员一部分编入各省、府、县警察机构,充实其人员。另一部分则划入新成立的各省、府、县准军事部队——武装警察。

  武装警察属于地方准军事部队,由各省布政司召集辖区内青壮男子,经过一定程度的军事训练后组成。在隶属关系方面,武装警察归各省、府、县行政长官统辖,主要担负协助境内执法警察维护地方治安、秩序、打击匪寇、保护城池等任务,且不受地方军事机构指挥。在武器装备方面,武装警察部队的单兵装备水平与地方“保安军”基本持平,但在远程武器方面略逊一筹。在数量方面,各省直辖武装警察数量不超过两千人,各府所辖不超过五百人,各县所辖则不超过两百人。在财政上,武装警察部队日常粮饷、训练及执行任务等费用消耗由各省、府、县地方行政机构负担,朝廷只负责提供武器装备及新兵训练。

  第三,在军事方面,建立全新的、与行政司法机构相互独立的地方军事力量架构。

  省一级设立都指挥使司,其最高军事长官为总兵。各省将根据所处位置、所面临的安全方面可能的威胁,驻扎由总兵统领、指挥的地方“保安军”五千至七千五百人(两至三个团)。而且,与以往各地驻军驻扎于各军、州、县城内不同,各省总兵所统领的地方“保安军”将根据各省实际情况,被安排驻扎于省内各战略要地专门为其建造的营垒之中,未得朝廷旨意,不得进入城池之内——在情况紧急时,有布政司正式行文,请求都指挥使司派兵协助维持地方治安时可以例外。

  府一级设立指挥使司,其最高军事长官为守备。各府将根据所处位置、所辖区域面积,驻扎地方“保安军”一千至一千五百人(两至三个营)。而且,与都指挥使司所辖“保安军”一样,各府所辖“保安军”亦驻扎于城池之外,未经所属府的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司联合授权,不得进入城池之内——在紧急情况时,有知府衙门正式行文,请求指挥使司派兵协助维持地方治安时可以例外。

  县(州)一级不设常备军事机构,而是由各县(州)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。

  除上述省、府、县三级地方军事配备外,在平定南汉、消灭契丹人后,朝廷还将在全国各战略要点驻扎隶属中央禁军系统的“飞龙军”,并由朝廷委派的将领统带、指挥,不受地方军事和行政机构管辖。

  总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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